房产合同

时间:2022-10-06 13:00:24
房产合同范文锦集6篇[此文共6249字]

房产合同范文锦集6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产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房产合同 篇1

出卖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就权利与义务等细节达成如下共识,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甲乙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议定房屋价款(包含附属设备的共有权)人民币 元(大写) ,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天内,将房屋所有钥匙、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签字按印后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自此房产转移成立完毕,其房屋产权便归乙方所有,乙方对原土地证所登记范围土地面积东户所占的土地拥有单独的使用权。

五、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如需要甲方出面协助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积极协助。

六、本合同签订前,该房 ……此处隐藏5859个字……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的变化,如果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可预见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很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

(4)、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非常明显的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对价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倘是已经履行的合同造成了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对于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生效,无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进行的合同调整或者解除,倘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足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显失公平,则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更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进行的合同调整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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